甘肅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甘肅省財政廳 甘肅省水利廳關于創新投融資機制加快推進水利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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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發改農經〔2015〕1115號 2015年10月8日
各市(州)發展改革委、財政局、水務局:
為全面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轉發財政部發展改革委人民銀行關于在公共服務領域推廣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模式指導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15〕42號)、《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財政部水利部關于鼓勵和引導社會資本參與重大水利工程建設運營的實施意見》(發改農經〔2015〕488號)、《甘肅省人民政府關于創新重點領域投融資機制鼓勵社會投資的實施意見》(甘政發〔2015〕23號)以及甘肅省“6363”水利保障行動方案,現就全省水利工程建設領域創新投融資機制提出如下實施意見:
一、廣泛吸引社會資本
(一)培育水利工程多元化投資主體。除法律、法規、規章特殊規定的情形外,全省各類水利工程建設項目一律向社會資本開放。鼓勵社會資本以特許經營、參股控股、BOT、TOT等多種形式參與具有一定收益的節水供水重大水利工程建設運營。支持專業大戶、專業合作社等各類經營實體以特許經營、獨資、合資、合作、捐贈及投工投勞等方式參與規劃內農田水利和水土保持等工程的建設、運營、管理。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應及時公告管轄范圍內各類水利工程的規劃范圍、投資規模、收益預期等信息。按照城鄉供水統籌,水源、供水排水、污水處理、中水回用等水務一體化運營模式,通過多元化投資、企業化管理、市場化運營,實現水利工程建管合一。省級以上財政投入優先支持引進社會資本的項目。
(二)保障社會資本合法權益。社會資本投資建設并運營管理各類水利工程的,依法獲取供水水費等經營收益。社會資本參與的水源開發、河道治理等項目,置換出的土地開發收益、采砂權及相關收益,應明確分享機制,作為社會資本的投資收益。社會資本投資形成的資產部分,產權可按照合作模式劃歸社會資本投資主體所有并按協議約定依法轉讓、轉租、抵押其相關權益;公益性部分政府投入形成的資產歸政府所有,可以交由社會資本投資主體負責運營管護,同時可按規定不參與生產經營收益分配,不計提固定資產折舊。
(三)推進水權制度改革。建立健全水權確認登記制度,培育和規范水權交易市場,探索多種形式的水權交易流轉方式,加快建立甘肅水權交易中心。鼓勵和支持社會資本通過參與建設高效節水、重大節水供水工程優先獲得新增水資源使用權。社會資本出資建設取得的水資源使用權,在規定使用期限內依法享有繼承、轉讓、轉租、抵押和參股經營等權益。在保障農民利益的前提下,建立健全農業用水水權置換轉讓機制。
(四)完善水價形成機制。積極穩妥推進水價改革,分類實行階梯式水價和超定額累進加價制度。完善主要由市場決定價格的機制,對社會資本參與的重大水利工程供水等產品價格,探索推行由項目投資經營主體與用戶協商定價。社會資本投資的中小型水利設施按照收益適當高于長期國債收益率的原則制定水價,也可由供用水雙方自愿協商定價。價格調整不到位的水利設施,按照管理權限,由同級政府安排財政性資金給予合理補償。
(五)落實投資經營主體責任。項目投資經營主體應依法完善企業法人治理結構,健全和規范企業各類管理制度。改革完善項目國有資產管理和授權經營體制,保障國有資產公益性、戰略性功能的實現。項目投資經營主體應嚴格執行基本建設程序,對項目的質量、安全、進度和投資管理負總責。已通過招標方式選定的特許經營項目投資人依法能夠自行建設、生產或者提供的,可以不進行招標;要按照協議約定提供產品或服務,依法承擔責任和義務,服從全省統一調度;要嚴格執行工程建設運行管理的有關規章制度、技術標準,保障工程功能發揮和安全運行。
二、用足用好金融政策
(六)鼓勵開展直接融資。大力支持有條件的水利企業以自身信用為基礎,發行債券融資,支持企業以各種形式參與水利基礎設施建設。充分利用中期票據、中小企業集合票據(債券)、中小企業私募債、債貸組合、可續期債券、項目收益票據(債券)等各類融資工具募集建設資金。建立省市縣三級政府分擔的債券(票據)融資風險補償(緩釋)基金。探索開展與保險資金持有機構的戰略合作,形成“信貸+保險”合作模式,充分發揮保險資金長期性和穩定性的優勢,積極吸引保險資金通過多種方式,為全省水利工程重點項目建設提供中長期資金支持。加大金融創新力度,鼓勵和支持符合條件的企業通過IPO(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上市)的方式籌措項目建設資金。
(七)發揮金融機構積極作用。積極支持農發行甘肅省分行和國開行甘肅省分行等政策性金融機構發揮其政策導向功能,在國家批準的業務范圍內為水利事業提供期限長、成本低的政策性資金支持,利用好過橋貸款、中長期貸款和相關優惠政策。注重發揮甘肅銀行、蘭州銀行等金融機構的區域優勢,借助其區位特點,為各類水利工程建設項目提供靈活保障的資金支持。有效利用各類商業銀行金融機構的資金規模,通過市場競爭,拓寬水利工程建設項目融資渠道。注重引導銀行業金融機構加大對水利工程建設項目的信貸產品創新,允許水利工程建設貸款以項目自身收益、借款人其他經營性收入等作為還款來源,允許以水利、水電等資產作為合法抵押擔保物。
(八)設立甘肅水利發展基金。按照加快完善現代市場體系和加快轉變政府職能的要求,充分考慮水利行業特點和發展實際,以財政資金為引導,加快設立甘肅水利發展基金,吸引社會資金投入,擴大水利建設資本金來源。設立和使用水利發展基金要遵循市場規律,發揮市場配置資源的決定性作用,發揮政府的積極引導和監督管理作用,保障投資人合法權益。要圍繞全省水利發展規劃,重點投資重大節水供水工程。省水務投資有限責任公司作為省政府出資人代表,依照《公司法》與社會出資人簽訂協議,共同發起設立甘肅水利發展基金股份有限公司,省級主管部門做好引導和監督工作,可使用包括中央財政資金在內的各類財政性資金通過認購基金份額等方式予以支持。
三、實行政府投入資本金管理
(九)建立政府投入引導機制。充分發揮財政資金的杠桿作用,實行水利項目資本金制度。在符合相關資金使用要求的前提下,將中央下撥資金和省級配套資金作為項目資本金,由省水務投資有限責任公司與金融機構洽談貸款事宜,為重大水利項目建設籌集建設資金。鼓勵市縣以資本金運作的方式,擴大本級水利投入。在同等條件下,政府投資優先支持引入社會資本的項目,促進由政府直接投資建設運營公共服務設施逐漸向社會資本投資建設運營、政府購買服務的方式轉變。對實行資本金管理的項目,省屬項目收益收費不能覆蓋成本和收益的,省級財政給予補助;市縣項目收益不能覆蓋成本和收益的,由市縣財政通過科學安排轉移支付、等價置換資產等方式予以解決。
(十)合理安排政府投入比例。根據項目類型和投資規模,確定資本金補助政府投入比例,充分發揮政府投資的引導帶動作用。在綜合分析項目規模、建設工期、用戶承受能力及預期效益的基礎上,通過科學測算,合理確定項目最大貸款能力和最小資本金額度,資本金比例最小不低于20%。
四、做好組織實施
(十一)加強組織領導。各地要結合本地區實際情況,抓緊制訂鼓勵和引導社會資本參與重大水利工程建設運營的具體實施辦法和配套政策措施。發展改革、財政、水利等部門要按照各自職責分工,認真做好組織實施和落實工作。
(十二)規范項目管理。各地、各有關部門要嚴格按照規定合理確定項目參與方式,加強項目儲備,注重項目遴選,理性選擇社會資本投資方,簽訂投資運營合同,加強后評價和績效評價,完善退出機制,形成長效規范管理機制。
(十三)健全工作機制。各地、各有關部門要及時做好信息公開工作;建立健全重大水利項目審批部門協調機制,優化流程,創新方式,加快審核審批進度;加強項目建設全過程監管,實現項目開工、建設合規有序;落實應急預案,加強風險管理,做好財政承受能力論證,有效降低風險和負擔。
(十四)搞好宣傳引導。各地要大力宣傳吸引社會資本參與重大水利工程建設的政策、方案和措施,宣傳社會資本在促進水利發展,特別是在重大水利工程建設運營方面的積極作用,讓社會資本了解參與方式、運營方式、盈利模式、投資回報等相關政策,穩定市場預期,為社會資本參與工程建設運營營造良好社會環境和輿論氛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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