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肅省人民政府關于創新重點領域投融資機制 鼓勵社會投資的實施意見 甘政發〔2015〕2..
來源: 編輯: 更新于:2018-1-8 閱讀:
甘肅省人民政府關于創新重點領域投融資機制
鼓勵社會投資的實施意見
甘政發〔2015〕23號 2015年2月16日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蘭州新區管委會,省政府各部門,中央在甘有關單位:
為全面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創新重點領域投融資機制鼓勵社會投資的指導意見》(國發〔2014〕60號),在公共服務、資源環境、生態建設、基礎設施等重點領域創新投融資機制,充分發揮社會資本特別是民間資本的積極作用,進一步加強薄弱環節工作,推進經濟結構戰略性調整,促進經濟持續健康發展,結合我省實際,現提出如下實施意見。
一、總體要求
(一)指導思想。
全面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三中、四中全會精神,按照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使市場在資源配置中起決定性作用和更好發揮政府作用,打破行業壟斷和市場壁壘,切實降低準入門檻,建立公平開放透明的市場規則,營造權利平等、機會平等、規則平等的投資環境,進一步鼓勵社會投資特別是民間投資,盤活存量、用好增量,調結構、補短板,服務國家和全省生產力布局,促進重點領域建設,增加公共產品有效供給。
(二)基本原則。
實行統一市場準入,創造平等投資機會;創新投資運營機制,擴大社會資本投資途徑;優化政府投資使用方向和方式,發揮引導帶動作用;創新融資方式,拓寬融資渠道;完善價格形成機制,發揮價格杠桿作用。
二、創新生態環保投資運營機制
(三)深化林業管理體制改革。
合理界定國有林場性質,積極推進國有林區和國有林場管理體制改革,促進國有林場融入城鄉一體化建設。在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的前提下,鼓勵社會投資參與公益林、商品林、林下種植、林下養殖、林木種苗繁育、森林生態旅游、林(副)產品加工、貯藏、銷售等林業經營活動。鼓勵社會資本參股、控股、聯合、兼并、收購國有林業加工、貯藏、銷售企業。深化集體林權制度綜合配套改革,鞏固和穩定集體林權承包關系,引導和推動集體林權通過轉包、出租、互換、入股等方式依法規范流轉。開展集體林權登記、林業資源評估、林權收儲等方面的綜合性服務,形成程序簡明、高效便捷的林權抵押貸款機制。(省林業廳、省人社廳、省財政廳、省發展改革委等負責)
(四)推進生態建設主體多元化。
政府及時發布鼓勵社會資本參與生態建設的相關信息,建立產業引導基金,鼓勵和引導社會資本參與生態保護與建設,在嚴格保護森林、濕地和飲用水水源地等生態資源的前提下,支持林業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社、家庭農林場、專業大戶、個人等經營主體參與生態建設項目。在保障生態效益,符合土地用途管制要求的前提下,對個人等各類經營主體承包荒山荒地開展植樹造林的,鼓勵發展經濟林果、林木良種、林下經濟和興辦林(農)家樂等生態產業,符合條件的及時頒發林權證明,依法保護其林權及相關的權益。積極推進商品林產值保險工作,探索開展經濟林小額貸款保證保險試點,緩解農戶和相關經營主體融資難的問題。(省林業廳、省環保廳、省農牧廳、省財政廳、甘肅銀監局、甘肅保監局等負責)
(五)推動環境污染治理市場化。
按照國家總體部署,研究提出我省環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實施意見。在電力、鋼鐵、有色、化工等重點行業以及部分重點開發區(工業園區)大力推進第三方污染治理工作,擴大環境污染責任保險試點范圍,吸引和擴大社會資本投入,建立排污者付費、第三方治理的治污新機制。從2015年起在全省國家級開發區試點并加快推進由環境服務公司進行集中式治理的污染治理模式。政府對第三方治理項目建設審批開辟綠色通道。對符合條件的第三方治理項目申請中央資金支持,省級有關專項資金對第三方治理項目投資和運營給予補貼或獎勵,適當提高污水、垃圾處理排污費征收標準。鼓勵省國有資產投資集團有限公司等投融資平臺和社會資本建立混合所有制企業,參與第三方治理。加強環保執法和考核,培育第三方治理市場和內生力。(省發展改革委、省環保廳、省財政廳等負責)
(六)積極開展排污權、碳排放權交易試點。
制定甘肅省推進排污權、碳排放權交易的實施意見。排污權交易價格由交易雙方協商確定。在蘭州等具備條件的地區開展排污權交易試點。落實國家排污權交易的財稅等扶持政策,積極支持排污單位通過淘汰落后和過剩產能、技術升級、污染治理等減少污染物和碳排放,形成“富余排污權”參加市場交易;建立排污權和碳排放權儲備制度,回購排污單位“富余排污權”,適時投放市場。在國家對全國碳排放權交易市場統一管理下,2015年6月底前制定出臺我省實施細則,在金昌市等有條件的市州開展我省碳排放交易試點。引進和培養碳排放交易的專業人才,培育碳減排專業服務機構。建立碳排放權交易系統、注冊登記系統等試點工作。(省環保廳、省發展改革委等負責)
三、鼓勵社會資本投資運營農業和水利工程
(七)培育農業、水利工程多元化投資主體。
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應及時公告管轄范圍內各類水利工程的規劃范圍、投資規模、收益預期等信息。鼓勵社會資本以特許經營、參股控股等多種形式參與具有一定收益的節水供水重大水利工程建設運營。支持專業大戶、專業合作社、農業企業等各類經營主體以特許經營、獨資、合資、合作、捐贈及投工、投勞等方式參與規劃內農田水利和水土保持等工程的建設、運營、管理、科學研究與技術咨詢、勞務服務。允許財政補助形成的小型農田水利和水土保持工程資產,由農業用水合作組織持有和管護。積極探索研究發行水利建設債券或基金,對重點水利建設的投入實行資本金管理。按照水務一體化要求,通過多元投資、企業化管理,實現重點水利項目建管合一。(省水利廳、省建設廳、省林業廳、省農牧廳、省發展改革委、省財政廳等負責)
(八)保障農業、水利工程投資合理收益。
社會資本按規劃投資建設或運營管理農田水利、水土保持設施和節水供水重大水利工程的,與國有、集體投資項目享有同等政策待遇,同等享受政府財政支持政策,同等享受政府在用地方面的優惠政策,依法獲取供水水費等經營收益。承擔公益性任務的工程享受當地政府規定的工程維修養(管)護經費財政補助。按照“誰投資、誰所有”的原則確定工程產權,社會資本投資形成的資產產權歸社會資本投資主體所有,財政補助資金形成的資產可以交由社會資本投資主體代為運營管護。社會資本投資建設或運營管理農田水利、重大水利工程等,可依法繼承、轉讓、轉租、抵押其相關權益;征收、征用或占用的,需經產權所有人或經營管護權益主體同意,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補償或賠償。(省水利廳、省建設廳、省農牧廳、省林業廳、省發展改革委、省財政廳等負責)
(九)通過水權制度改革吸引社會資本參與水資源開發利用和保護。
加快建立水權制度,培育和規范水權交易市場,積極探索多種形式的水權交易流轉方式,鼓勵社會資本投資項目新增合理用水需求通過水權轉讓解決,鼓勵和支持社會資本通過參與建設高效節水、重大節水供水工程優先獲得新增水資源使用權。社會資本出資建設節水、供水工程取得的水資源使用權,在規定使用期限內依法享有繼承、轉讓、轉租、抵押和參股經營等權益。水權交易價格應通過公開交易由供用水雙方協商確定。(省水利廳、省財政廳、省建設廳等負責)
(十)完善水利工程水價形成機制。
社會資本投資的中小型水利設施按照收益適當高于長期國債收益率的原則由供用水雙方協商制定水價。由國有資本和社會資本共同投資的水利工程,實行政府定價。價格調整不到位的水利設施,按照管理權限,由同級政府安排財政性資金給予補償。(省水利廳、省發展改革委、省農牧廳、省財政廳等負責)
四、推進市政基礎設施投資運營市場化
(十一)大力引進社會資本投資市政基礎設施項目。
鼓勵和引導社會資本以BOT(建設—運營—移交)、BOO(建設—擁有—運營)等多種模式投資城鎮供水、供熱、燃氣、污水垃圾處理、建筑垃圾資源化利用和處理、城市綜合管廊、公園配套服務、公共交通、停車設施等市政基礎設施項目。政府通過特許經營等方式依法選擇符合要求的經營者,并加強服務和成本監測,理順價格水平,使投資者獲得合理回報。對于主要依靠政府付費回收投資成本的公益性、準公益性項目,可通過政府購買服務或依法依規為投資者配置相關經營資源,穩定投資回報;對于經營收費不足以覆蓋投資成本的項目,政府可適當予以補貼。(省建設廳、省發展改革委、省財政廳等負責)
(十二)改革市政基礎設施建設運營模式。
全面放開市政基礎設施建設運營市場,打破壟斷,引入競爭,建立規范的市政公用事業特許經營權市場。已建成市政基礎設施可通過TOT(轉讓—經營—移交)等模式,將一定期限的經營權或產權有償轉讓給投資者,有效盤活城市基礎設施存量資產。加快推動市政基礎設施建設運營事業單位向獨立核算、自主經營的企業化管理轉變,并實行規;、集約化經營。國有投資適當退出市政基礎設施特別是經營性市政基礎設施領域,為社會投資提供發展空間。推進市縣、鄉鎮和村級污水收集和處理、垃圾處理項目按行業“打包”投資和運營,鼓勵實行城鄉供水一體化、廠網一體投資運營。(省建設廳、省發展改革委、省環保廳、省財政廳等負責)
(十三)加強縣城基礎設施建設。
大力吸引社會投資,有效利用中央投資,積極爭取發行市政債券,支持縣城基礎設施建設。在符合規劃和用途管制的前提下,有效利用土地資源,帶動縣城開發建設。積極推進有條件的縣城和重點鎮發展為中小城市,增強吸納農業轉移人口的能力。(省發展改革委、省建設廳、省國土資源廳等負責)
(十四)完善市政基礎設施價格形成機制。
加快改進市政基礎設施價格形成、調整和補償機制,使經營者能夠獲得合理收益。涉及政府定價的項目,下放定價管理權限,政府定價行為提前介入,為投資者開展經濟效益評價提供依據。價格調整不到位時,地方政府可根據實際情況安排財政性資金對企業運營進行合理補償。規范政府價格管理行為,提高政府定價、調價的科學性和透明度,穩定社會投資信心。(省發展改革委、省財政廳、省建設廳等負責)
五、改革完善交通投融資機制
(十五)加快推進鐵路投融資體制改革。
鼓勵和引導民營企業、社會法人、境外企業、在甘大型企業以多種模式參與省內鐵路項目的投資、建設和經營。加快設立甘肅省鐵路發展基金,吸引社會資本積極參與,有效擴大基金規模。對于國鐵干線鐵路,可以引進社會資本承擔部分項目資本金及征地拆遷費用。對于納入省級規劃且由省級財政予以補助的地方鐵路項目,由省地共同招商引資,實行投資、建設、運營一體化管理模式,與社會資本建立利益共享、風險分擔及長期合作機制。按照市場化方向,不斷完善鐵路運價形成機制。向地方政府和社會資本放開城際鐵路、市郊鐵路、資源開發性鐵路和支線鐵路的所有權、經營權。在綜合城市規劃許可的前提下,吸引社會資本對城市軌道交通站點周邊土地進行綜合開發,支持城市軌道交通建設。(省發展改革委、省交通運輸廳、省財政廳、省政府金融辦、蘭州鐵路局、省投資集團鐵路有限公司等負責)
(十六)完善公路投融資模式。
建立完善政府主導、分級負責、多元籌資的公路投融資模式。省交通運輸廳負責國家高速公路和國道建設投融資,市州政府負責地方高速公路和省道建設投融資。凡符合開放條件的公路、橋梁、隧道、車站、港口、碼頭、綜合運輸樞紐、物流園區、運輸站場等交通基礎設施均鼓勵社會資本以獨資、合資、控股、參股、BOT、BT、BOOT等融資方式建設運營。(省交通運輸廳、省發展改革委、省財政廳、省政府國資委、省商務廳等負責)
(十七)鼓勵社會資本參與民航基礎設施建設。
進一步加大民航領域的開放力度,鼓勵和引導社會資本以合資、合作、聯營等方式參與民航基礎設施的投資、建設和經營。積極吸引社會資本參與干線機場以及航站樓等機場配套服務設施投資建設。鼓勵小型支線機場運營者參與當地旅游等資源的開發、經營。支持通用航空機場由社會資本全額投資建設。(省發展改革委、省交通運輸廳、省財政廳、省旅游局、省機場管理局、省機場投資集團有限公司等負責)
六、鼓勵社會資本加強能源設施投資
(十八)鼓勵社會資本參與電力建設。
在做好生態環境保護、移民安置和確保工程安全的前提下,通過業主招標等競爭性方式,鼓勵社會資本投資常規水電站,吸引社會資本參與抽水蓄能電站建設。鼓勵社會資本投資參與風電基地和光電基地建設。支持社會資本進入清潔高效燃煤電項目、火電站、熱電站、低熱值煤發電、生物質能發電、煤層氣發電、燃煤電廠節能減排升級改造領域,鼓勵社會資本進入工業園區和產業集聚區天然氣發電、備壓式發電、余壓余熱發電等項目建設。積極推進社會資本參與地熱資源開發利用,建設一批以地熱供暖為主的示范基地、示范小區,參與新能源示范城市、綠色能源示范縣和光伏扶貧工程建設,推進新能源高效利用。鼓勵社會資本投資建設分布式風電、光電、小水電等電源工程和儲能裝置,重點推進河西走廊儲能技術研發應用。(省發展改革委、省環保廳、省國土資源廳、省財政廳、省扶貧辦等負責)
(十九)鼓勵社會資本參與電網建設。
結合推進電力體制改革,積極吸引社會資本投資建設主干電網和配電網工程。支持企業間建設專用供電線路。通過招標等方式,引導社會資本在蘭州、嘉峪關、金昌、白銀等地建設電動汽車充換電設施,支持新能源汽車擴大使用范圍。(省發展改革委、省電力公司等負責)
(二十)鼓勵社會資本參與油氣管網、儲存設施和煤炭儲運建設運營。
支持民營企業、地方國有企業等參股建設油氣管網主干線、地下儲氣庫、城市配氣管網和城市儲氣設施,鼓勵社會資本投資建設跨市州輸氣干線。支持社會資本進入油氣勘查開發領域,與中國石油、中國石化合作開發油氣資源。鼓勵社會資本以多種形式投資煤層氣、頁巖油等非常規油氣資源勘查開發項目,以及煤層氣和煤礦瓦斯抽采利用項目。支持社會資本參與低階煤分質梯級高效利用煤焦油精細加工項目和蘭州、慶陽、玉門等地原油成品油商業儲備庫以及隴東煤炭礦區專用線建設和煤炭集散中心等建設。(省發展改革委、省政府國資委、省交通運輸廳、蘭州鐵路局等負責)
七、推進信息和民用空間基礎設施投資主體多元化
(二十一)鼓勵電信業進一步向民間資本開放。
加強對行業壟斷和不正當競爭行為的監管,鼓勵民間資本開展寬帶接入網絡建設和業務運營,促進公平競爭,推動資源共享,保障企業實現平等接入,用戶實現自由選擇,推動提高寬帶接入性價比,大力發展寬帶用戶。加強政策引導,為獲得移動轉售業務試點經營許可的民營企業提供政策咨詢和服務,鼓勵民營企業盡快在我省開展移動通信轉售業務,通過競爭提升服務水平,降低資費標準,促進移動通信服務多元化發展。(省通信管理局、省工信委、省發展改革委等負責)
(二十二)吸引民間資本加大信息基礎設施投資力度。
放寬準入條件,積極推動和鼓勵民間資本進入電信領域,并參與基站機房、通信塔等基礎設施的投資、建設和運營維護;引導基礎電信企業積極順應專業化分工經營的趨勢,將基站機房、通信塔等基礎設施外包第三方民營企業,推進基礎設施的共建共享。(省工信委、省通信管理局、省發展改革委等負責)
(二十三)鼓勵民間資本參與國家民用空間基礎設施建設。
進一步完善政府采購目錄,鼓勵民間資本開展商用遙感衛星和地面衛星導航領域的研制和應用,積極支持民營企業開展智能交通、智能旅游、智能農業、商貿流通等領域的應用試點。(省工信委、省發展改革委、省國土資源廳、省交通運輸廳、省農牧廳、省商務廳、省旅游局等負責)
八、鼓勵社會資本加大社會事業投資力度
(二十四)加快社會事業公立機構分類改革。
在蘭州市積極推進養老服務業綜合改革試點,探索民間資本參與的渠道和機制。加快推進體育行業協會與行政機關脫鉤,擴大體育社會組織承擔公共服務的范圍和內容。引入和運用現代企業制度,加快體育場館管理體制和運營機制創新,為社會資本進入創造條件。鼓勵和引導社會資本通過參股、控股、資產收購等形式參與國有經營性文化事業單位、養老機構和旅游企業的轉企、改制及重組。積極推進公立醫院資源豐富地區符合條件的醫療事業單位改制,支持社會資本以合資、合作、托管等形式參與公立醫院改革。鼓勵符合條件的國有單位培訓療養機構通過整合、購置、置換、租賃等方式,轉變為養老機構。(省衛生計生委、省民政廳、省體育局、省文化廳、省機關事務管理局、省旅游局等負責)
(二十五)鼓勵社會資本加大社會事業投資力度。
制定出臺支持民辦教育發展的實施意見。探索舉辦混合所有制學校,鼓勵社會力量辦學。合理規劃區域醫療資源,為社會資本辦醫預留一定比重并統一管理;優先扶持社會資本舉辦非營利性醫療機構,鼓勵開辦公益性醫療保健服務機構。支持社會力量整合、盤活閑置的醫院、學校、廠房、商業設施、農村集體用房及其他可利用的社會資源,興辦養老機構,中央和地方對健康、養老服務項目的優惠政策對各類投資主體同等對待。鼓勵和引導社會資本以多種形式投資文化、體育設施建設和產業發展。各地在編制城市總體規劃、控制性詳細規劃以及有關專項規劃時,要統籌規劃、科學布局各類公共服務設施,保證建設用地。完善政府購買社會服務機制,積極有序開展政府購買教育、醫療、養老、文化、科技、體育等基本公共服務工作,逐步增加政府采購的類別和數量。將符合條件的社會資本舉辦的醫療機構納入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和醫療救助定點范圍,執行與公立醫療機構同等的補償政策。(省教育廳、省衛生計生委、省民政廳、省發展改革委、省文化廳、省財政廳、省人社廳、省科技廳、省體育局等負責)
(二十六)落實社會事業建設運營稅費優惠政策。
積極貫徹落實現行非營利性教育、醫療、養老、體育健身、文化機構稅收優惠政策。對非營利性醫療、養老機構建設一律免征有關行政事業性收費,對營利性醫療、養老機構建設一律減半征收有關行政事業性收費。民辦幼兒園和從事學歷教育的民辦學校,執行與公辦學校同等的稅收等優惠政策。經認定為高新技術企業的醫藥、文化、體育企業,依法享受高新技術企業稅收優惠政策。(省國稅局、省地稅局、省財政廳、省發展改革委、省國土資源廳、省建設廳、省人防辦等負責)
(二十七)改進社會事業價格管理政策。
民辦教育、醫療機構用電、用水、用氣、用熱,與公辦教育、醫療機構執行相同的價格政策。養老機構用電、用水、用氣、用熱,按居民生活類價格執行,并免收相應的配套費。除公立醫療、養老機構提供的基本服務按照政府規定的價格政策執行外,其他醫療、養老服務價格實行經營者自主定價。營利性或非營利性民辦學校對接受學歷教育的受教育者收取費用的項目和標準由學校制定,報有關部門批準;對其他受教育者收取費用的項目和標準由學校制定。(省教育廳、省衛生計生委、省民政廳、省發展改革委等負責)
九、建立健全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PPP)機制
(二十八)加快推廣運用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PPP)模式。
制定關于開展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的實施意見。在公共服務、資源環境、生態保護、基礎設施等領域,按照政府主導、社會參與、市場運作、平等協商、風險分擔、互利共贏的原則,積極推行PPP模式,規范選擇項目合作伙伴,引入社會資本,提高公共產品供給效率。各級政府和有關部門要按照國家開展PPP的項目范圍和操作模式要求,認真篩選整理PPP項目,建立PPP項目庫,并選擇條件成熟的項目先行試點。鼓勵通過PPP方式盤活存量資源,變現資金要用于重點領域建設。(省發展改革委、省財政廳、省國土資源廳、省環保廳、省交通運輸廳、省建設廳、省政府金融辦、甘肅銀監局、人行蘭州中心支行等負責)
(二十九)規范建立平等互惠合作關系。
各級政府及有關部門要按照《招標投標法》、《政府采購法》等法律法規,通過公開招標、邀請招標、競爭性談判等多種方式,公平擇優選擇具有相應管理經驗、專業能力、融資實力以及信用狀況良好的社會資本作為合作伙伴。及時發布PPP標準合同范本,對PPP項目的價格管理、回報方式、服務標準、信息披露、違約處罰、政府接管以及評估論證等進行詳細規定,規范合作關系。項目實施機構和社會資本要按照平等協商原則明確政府和合作伙伴之間的權利與義務,依法簽訂項目合同,確保合同內容全面、規范、有效,平衡好社會公眾與投資者之間的利益關系,既要保障社會公眾利益不受損害,又要保障經營者合法權益,確保項目的商業可持續。(省發展改革委、省財政廳等負責)
(三十)健全風險防范和監督機制。
政府和投資者應對PPP項目可能產生的政策風險、財政風險、商業風險、環境風險、法律風險等進行充分論證,完善合同設計,健全糾紛解決和風險防范機制,對雙方的風險分擔、違約處罰等進行明確約定,項目的建設、運營風險由社會資本承擔,法律、政策調整風險由政府承擔,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風險由雙方共同承擔。建立獨立、透明、可問責、專業化的PPP項目監管體系,形成由政府監管部門、投資者、社會公眾、專家、媒體等共同參與的監督機制。(省發展改革委、省財政廳等負責)
(三十一)健全退出機制。
依托各類產權、股權交易市場,為社會資本提供多元化、規范化、市場化的退出渠道。如遇不可抗力或違約事件導致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項目提前終止時,項目實施機構要及時做好接管,保障項目設施持續運行,保證公共利益不受侵害。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期滿后,要按照合同約定的移交形式、移交內容和移交標準,及時組織開展項目驗收、資產交割等工作,妥善做好項目移交。(省發展改革委、省財政廳等負責)
十、充分發揮政府投資的引導帶動作用
(三十二)優化政府投資使用方向。
政府投資重點用于市場不能有效配置資源,需要政府支持的薄弱環節以及公益性和基礎性建設。對鼓勵社會資本參與,且經營收費不足以覆蓋投資成本的生態環保、農林水利、交通設施、市政基礎設施、社會事業、科技創新、戰略新興產業等重點領域,政府投資可根據實際情況給予支持,充分發揮政府投資“四兩撥千斤”的引導帶動作用。(省發展改革委、省財政廳、省環保廳、省水利廳、省農牧廳、省建設廳、省科技廳等負責)
(三十三)改進政府投資使用方式。
在同等條件下,政府投資優先支持引入社會資本的項目,促進由政府直接投資建設運營公共服務設施逐漸向社會資本投資建設運營、政府購買服務的方式轉變。根據不同項目情況,政府投資可通過投資補助、基金注資、擔保補貼、貸款貼息、股權投資、資本金注入等方式,支持社會資本參與重點領域建設。(省發展改革委、省財政廳等負責)
十一、創新融資方式拓寬融資渠道
(三十四)引導金融機構加大信貸產品和服務創新力度。
充分發揮信貸政策導向作用,鼓勵和引導銀行業金融機構加大公共服務、資源環境、生態建設、基礎設施等重點領域的信貸產品創新,探索開展排污權、收費權、集體林權、特許經營權、購買服務協議預期收益、集體土地承包經營權質押貸款等擔保創新類貸款業務。探索利用工程供水、供熱、發電、污水垃圾處理等預期收益質押貸款,允許利用相關收益作為還款來源。鼓勵金融機構對民間資本舉辦的社會事業提供融資支持。(省政府金融辦、人行蘭州中心支行、甘肅銀監局等負責)
(三十五)推動農業金融改革和完善農村金融服務。
強化涉農金融機構服務農村的職能。支持商業銀行機構向縣域延伸,健全完善農村金融服務體系,創新信貸管理體制,適當放寬基層機構信貸審批權限,增加涉農信貸品種,加大涉農信貸投放力度。支持商業性融資擔保機構為農業生產經營和農村基礎設施建設提供融資擔保服務。大力發展農業產業投資基金,鼓勵建立農業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和農業科技創業投資基金。研究建立涉農貸款風險補償機制。探索發展新型農村合作金融。堅持社員制、封閉性、民主管理原則,在不對外吸儲放貸、不支付固定回報的前提下發展農村合作金融。擴大農業保險覆蓋范圍,加深農業保險服務,增加農業抗風險能力。(省政府金融辦、省財政廳、人行蘭州中心支行、甘肅銀監局、甘肅證監局、甘肅保監局、省農牧廳等負責)
(三十六)充分發揮政策性金融機構的積極作用。
積極支持國開行甘肅省分行和農發行甘肅省分行等政策性金融機構發揮其政策導向功能,提升金融服務水平,在國家批準的業務范圍內,為生態環保、農林水利、公路鐵路、農村基礎設施、新型城鎮化、棚戶區改造、扶貧開發提供期限長、成本低的政策性資金支持。(省政府金融辦、國開行甘肅省分行、農發行甘肅省分行、人行蘭州中心支行、甘肅銀監局等負責)
(三十七)鼓勵發展支持重點領域建設的投資基金。
大力發展股權投資基金和創業投資基金,鼓勵民間資本采取私募等方式發起設立主要投資公共服務、生態環保、基礎設施、區域開發、戰略性新興產業、特色優勢產業、生物醫藥產業、先進制造業等領域的產業投資基金。政府要加快設立創業投資引導基金,吸引社會資本共同發起設立創業投資基金,重點投向全省符合產業發展方向、具有良好市場前景的中小微企業,扶持其發展壯大。政府可使用包括中央預算內投資在內的財政性資金,通過認購基金份額等方式予以支持。(省發展改革委、省財政廳、省政府金融辦、人行蘭州中心支行、甘肅證監局、甘肅銀監局等負責)
(三十八)鼓勵重點領域建設項目開展股權和債權融資。
大力發展債權投資計劃、股權投資計劃、資產支持計劃等融資工具,延長投資期限,引導社保資金、保險資金等用于收益穩定、回收期長的基礎設施和基礎產業項目。深化與中國保監會及保險法人機構戰略合作,充分發揮保險資金長期性和穩定性的優勢,積極吸引保險資金通過股權、債權、基金、資產支持計劃等方式,為我省基礎設施、棚戶區改造、保障性住房、城鎮化建設等重點項目建設提供中長期資金支持。加大債券市場企業債務融資工具宣傳、推介力度,支持重點領域建設項目綜合運用企業債券、公司債券、超短期融資券、短期融資券、中期票據、中小企業集合票據(債券)、中小企業私募債、債貸組合、可續期債券、項目收益票據(債券)等債務融資工具方式募集建設資金。建立省市縣三級政府分擔的債券(票據)融資風險補償(緩釋)基金。(甘肅保監局、甘肅銀監局、甘肅證監局、省財政廳、省發展改革委、省政府金融辦、人行蘭州中心支行等負責)
創新重點領域投融資機制對穩增長、促改革、調結構、惠民生具有重要作用。各市州、各有關部門要從大局出發,進一步提高認識,加強組織領導,健全工作機制,協調推動重點領域投融資機制創新。各市州政府要結合本地實際,抓緊制定具體實施細則,確保各項措施落到實處。省政府各有關部門和單位要嚴格按照重點政策措施文件分工方案(見附件),對口制定相關配套措施或方案,加快生態環保、農業水利、市政、交通、能源、信息、社會事業等重點領域建設,同時要加強宣傳解讀,讓社會資本了解參與方式、運營方式、盈利模式、投資回報等相關政策,進一步穩定市場預期,充分調動社會投資積極性,切實發揮好投資對經濟增長的關鍵作用。省發展改革委要會同有關部門加強對本實施意見落實情況的督促檢查,重大問題及時向省政府報告。
上篇:
下篇: